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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491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 月23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依法登記在案。
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6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抵押不動產登記謄本(不要用影本)、債務人現欠本金金額及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債務人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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