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法,21,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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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方寶生佛剎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南方寶生佛剎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方寶生佛剎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96年9 月21日經董事會決議,就章程所訂監察人之選舉、董事會之職權修訂之(見附表新舊條文對照表),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二、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方寶生佛剎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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