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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辛○○
關 係 人 丙○○○
戊○○
丁○○
己○○○
兼非訟代理人 甲○○
關 係 人 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五」第八行關於「被繼承人雷國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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