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丙○○因其父親即被繼承人乙○○(男,民國51年3月16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永和市○○街10巷5 弄11號4 樓)於民國96年8 月1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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