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378號
聲 請 人 甲○○
戊○○
丙○○
丁○○
兼 上四人
非訟代理人 己○○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31年10月17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鶯歌鎮○○路170 巷21號)於96年8 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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