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補,1284,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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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壹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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