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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京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甲○○律師
被 告 天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濬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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