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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數位開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甲○○原名徐立興
代 理 人 吳明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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