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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05號
原 告 己○○
被 告 乙○○
戊○○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零柒佰陸拾肆元(計算方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15,686元×面積74平方公尺=1,160,7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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