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親,115,200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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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親字第1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乙○○之子即呂家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乙○○之子即呂家豪(男,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非原告乙○○自被告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93年9 月12日結婚,現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並於95年12月24日產下被告乙○○之子即呂家豪,推算原告之受胎期間係在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乙○○之子即呂家豪依法推定為被告甲○○之婚生子;
惟原告與被告甲○○因感情不睦,時有口角早已分房而居,雙方已無夫妻之實,原告並與訴外人孫明華結識並同居,是以被告乙○○之子即呂家豪並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
為此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子女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乙○○之子即呂家豪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出生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報告書各1 件為證,又依前開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顯示訴外人孫明華為被告乙○○之子即呂家豪父親的機率為百分之99.999969 ,亦有上開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報告書各1 件附卷可參。
是以,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 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在與被告甲○○之婚姻關係存續中,於95年12月24日產下被告乙○○之子即呂家豪,依法雖應推定為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婚生子女,然依前開鑑定結果,被告乙○○之子呂家豪實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顯然未逾前開法定除斥期間,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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