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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1008號確認不動產信託行為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零壹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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