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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戊○○
辛○○
寅○○
乙○○
壬○○
庚○○
丙○○
丁○○
己○○
子○○
甲○○
卯○○
上訴人兼上列十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癸○○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8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丑○○間因96年度訴字第10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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