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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錦春律師
被 告 歐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複 代理 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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