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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鄭文琮)
以上上訴人與甲○○間因96年度訴字第13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零柒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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