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訴,1717,200711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樓之1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8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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