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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8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叁拾叁(27,4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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