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 二、被告進吉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吉公司」)、甲○○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
- (一)被告進吉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
- (二)詎被告進吉公司自96年8月5日起違約未履行,其餘被告甲
- 二、被告乙○○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惟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 三、被告進吉公司、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一)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往來明細查詢5紙專案貸款
-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11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進吉服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兩造簽立之專案貸款契約書,其中第17條(本院卷第7 頁)約明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得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管轄並審理之。
二、被告進吉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吉公司」)、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進吉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7 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整,期限自95年11月07日起至96年11月07日止,利息按原告當時基準放款利率4.092%加5.908%計息,如遇基本放款利率及加減碼標準整時,得隨同調整之,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6 個月以內,加付約定利率之10% ,超過6個月部分,另加付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二)詎被告進吉公司自96年8 月5 日起違約未履行,其餘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之責,依約應已喪失期限利益,且利率現已調整為年息10.398% ,雖經追索,均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87,530 元及自96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398% 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部分,加付上開利率之10% ,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乙○○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惟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進吉公司、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有利於已之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往來明細查詢5 紙專案貸款契約書、連續保證書各1 件、基準利率表2 紙、轉帳收入傳票影本7 紙、轉帳支出傳票影本7 紙為證(本院卷第5-13、30-407頁),並經被告乙○○自認無誤(本院卷第62頁),且核專案貸款契約書、連續保證書係經被告分別在借款人、立保證書人欄簽名蓋章,,而被告進吉公司、甲○○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進吉公司未依約還款之事實,已如前述,則被告甲○○、乙○○係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之責。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87,530 元,及自96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398% 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