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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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