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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0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巧禾鞋業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涉訟,約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約定書第13條第2項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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