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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5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姝蒓律師
被 告 乙○○○○○○○○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杜英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陞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永宜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未○○○○○○○
兼前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杜英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申○○○○○○即巳
被 告 東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晴福企業有限公司
24之
法定代理人 酉○○
之3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丑○○
上 列被告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杜英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厚申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壬○○ 住臺北縣
兼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子○○ 住臺北縣
上 列被告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杜英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鉅利洲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辰○○ 住臺北縣
居臺北縣
被 告 永聖興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137 巷6 之2號
法定代理人 午○○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124 巷27-2號被 告 聯亞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
樓
法定代理人 辛○○ 住臺北縣
被 告 錸慶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癸○○ 住臺北縣
被 告 濠鑫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124 巷29-4號 4號
被 告 永晟興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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