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7,促,58924,200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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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8924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所設於台北市○○區○○街64巷2 號6 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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