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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 段90號1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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