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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日日大通風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新莊市○○路一九四號四樓)為日日大通風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日大通風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日日大通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日大公司)滯納營業稅新台幣(下同)為5,091,000 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57,900元,該公司為一人公司,其所登記之法定代理人連萬益業已於96年3月7日死亡,並於97年10月20日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97年10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735232430 號函命令解散登記在案,而連萬益之當然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皆陸續拋棄繼承,為利繳款書之送達及稅款之徵收,爰依法聲請選派日日大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連萬益為日日大公司之唯一股東,而其法定繼承人亦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日日大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經濟部97年10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735232430 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臺北縣新莊市戶政事務所96年11月7 日北縣莊戶字第0960008850號函、戶籍謄本、本院96年10月4 日板院輔家科春潁字第053142號函、97年度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等件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日日大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之繼承系統表及股東同意書,因日日大公司唯一之股東連萬益已於上揭時間死亡,而乙○○乃為連萬益之配偶,雖已辦理拋棄繼承,然衡情應無為不利於相對人公司行為之理,且本院亦於97年11月28日選任乙○○為臨時管理人,故乙○○係較熟悉該公司業務,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日日大公司之事務,因而認為選派乙○○為相對人日日大公司之清算人,堪為適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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