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132,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甲○○
5樓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3 月6 日起展延至民國98年9 月5 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金聯發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於97年3 月6 日就任為金聯發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奉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嗣因金聯發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在查核中,未能在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上揭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本件經該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