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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甲○○(即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2月7日就任為維泰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泰爾公司)清算人,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清算事務繁雜,實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8年2月7日同意就任維泰爾公司之清算人,此有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可稽。
而本件清算事件之6個月清算期限應自98年2月7 日起算,並應於98年8月6日始行屆滿,然聲請人於上開清算期限尚有5個月期間,即於98年3月10日具狀聲請延展清算期日,復未釋明清算事務確無法於所餘期限內完成之證據資料,則其請求延展,自屬無從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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