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151,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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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甲○○即百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百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8 月1 日就任百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7年10月3 日經板院輔民賢97年度司字第379 號函准予就任,茲因百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刻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執月字第42963 號為強制執行中,尚未終結,另聲請人仍積極協調及催告廠商應付貸款,恐有不能於6 個月內完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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