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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相對人永彤興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惟
永彤興業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伍中得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無從選派清算人,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相對人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相對人之關係及連絡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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