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157,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相對人永彤興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惟
永彤興業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伍中得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無從選派清算人,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相對人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相對人之關係及連絡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