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170,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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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70 號
聲 請 人 甲○○即昌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7號2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昌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9 月7 日就任昌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清算所得申報尚俟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核定始可依法辦理清算完結,故未能依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至98年9 月27日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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