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182,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甲○○即旺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旺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9 月18日同意就任為旺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7年9 月22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97年9 月24日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仍需釐清公司之債權債務狀況,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3月18日起展延至98年9月17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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