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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世力機械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止。
聲請費用由世力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世力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力公司)清算人,業於97年2 月26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依法辦理清算,嗣經本院於同年9月12日以97年度司字第387 號裁定准予將本件清算期間展延至98年1月6日,惟該公司清算事務繁瑣,清算人仍無法於前開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上揭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1月6日起展延至98年7月6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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