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促,10188,200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1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林志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零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