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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務 人 施雲懷
債 務 人 王鍀湘(原名王淑瑗)
債 務 人 施慧達
債 務 人 王大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施雲懷前就讀華梵大學邀同債務人王鍀湘(原名王淑瑗)、施慧達、王大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9,86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施雲懷自0960719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09,98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王鍀湘(原名王淑瑗)、施慧達、王大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0805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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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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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王鍀湘(原│096061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8084 │名王淑瑗)│ │ │四五六 │
│ │元 │,施雲懷 │ │ │ │
│ │ │ │ │ │ │
│ │ │ │ │ │ │
├──┼───┼─────┼──────┼──────┼───────┤
│ 2 │新臺幣│施雲懷,施│096061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7973 │慧達 │ │ │四五六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王鍀湘(原│096061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7973 │名王淑瑗)│ │ │四五六 │
│ │元 │,王大瑯,│ │ │ │
│ │ │施雲懷 │ │ │ │
├──┼───┼─────┼──────┼──────┼───────┤
│ 4 │新臺幣│王鍀湘(原│096061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95953 │名王淑瑗)│ │ │四五六 │
│ │元 │,施雲懷,│ │ │ │
│ │ │施慧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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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王鍀湘(原│096072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084 │名王淑瑗)│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施雲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施雲懷,施│096072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973 │慧達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王鍀湘(原│096072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973 │名王淑瑗)│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王大瑯,│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施雲懷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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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臺幣│王鍀湘(原│096072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5953 │名王淑瑗)│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施雲懷,│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施慧達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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