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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67號
債 權 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居
債 務 人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零叁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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