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促,5182,200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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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82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所設於台北縣新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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