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促,5596,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胡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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