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
債 權 人 羅志光
債 務 人 羅仕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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