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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923號
債 權 人 綺益印刷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實印家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請求利息未屆提示日前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8年3 月25日起算,債權人就未屆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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