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促,7766,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76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許柔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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