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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84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權人請求逾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利息逾法定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定有明文。
則已到達之第三人尤雄輝之薪資僅有貳萬肆仟元,則債權人逾此金額之請求即無理由。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債務人不受債權人與第三人尤雄輝契約之拘束,故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債權人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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