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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86號
債 權 人 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所設於台北縣汐止市○○○路○ 段100 號6樓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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