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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吳育萍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年4月10日以新北警樹刑字第10000112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育萍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叁佰元。
扣案之新台幣伍仟元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吳育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100年4月9日22時許。
(2)地點:新北市○○區○○路226號貝爾頌汽車旅館123號房 。
(3)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吳育萍於警訊時之自白。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
(3)證人即男客卓奕能於警訊時之證言。
(4)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淫1次後,為警於100年4 月9日22時10分許在上址查獲。
三、扣案之新台幣5000元,係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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