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1,板秩,3,201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板秩字第3號
被移送人 楊正達
法定代理人 廖麗雯

主 文

楊正達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元。

扣案之野外求生獵刀壹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1月22日凌晨1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德光公園內。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野外求生獵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野外求生獵刀1把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野外求生獵刀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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