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3,板秩,25,2014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板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盧柏青
黃承平
黃學昌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3年5月29日以新北警中一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柏青、黃承平、黃學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盧柏青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3年5月7日21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赤燒居酒屋。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盧柏青、黃承平、黃學昌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謝孟廷於警訊中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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