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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板秩聲字第21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陳昶瑋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3 年5 月1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昶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認其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共同賭博財物,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 元,另共同賭資共9 萬5,400 元沒入,並於民國103 年5 月23日將處分書正本送達異議人由其同居人顏源(即異議人前妻之父)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計至103 年5 月28日其得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五日即已屆滿,惟異議人遲至103 年5 月3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本件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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