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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7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李秉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4年7月2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秉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扣案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7月26日晚間11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塑膠袋1只。
(三)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後,為警在上址查獲。
三、扣案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塑膠袋1 只,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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