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4,板秩,77,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7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愛蘭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8月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愛蘭不罰。

理 由

一、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又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移送人陳愛蘭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為民國(下同)104年1月1日,有移送書在卷可稽,算至同年3月1日止,即已屆滿二個月,是移送機關遲至104年8月7日始移送本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被移送人應予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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