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8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林坤宗
羅永成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4年8月24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林坤宗、羅永成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台幣玖佰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林坤宗、羅永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4年7月19日23時4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前。
⑶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林坤宗、羅永成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許得勝於警訊中之證言。
⑶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