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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易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處罰人 許雷震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104年度板秩字第4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雷震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許雷震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玖仟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有移送機關提出本院104年度板秩字第49號裁定、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各1件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叁仟元,以玖佰元折算一日,易以拘留三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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