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4,板秩易,7,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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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易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名惠鎂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即移送機關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即移送機關於民國104年7月29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名惠鎂易處拘留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名惠鎂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3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500元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1,5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1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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