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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聲字第20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彭彥博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4年10月2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彭彥博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證人邱秋東、胡慶先於警訊中之證言。
㈡受處分人彭彥博於警訊時之供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取締)噪音案件書面勸導單、經警當場查獲。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指摘原處分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聲明人所提光碟片係於前揭處罰行為發生(即104年8月19日)前所錄製,自不足為有利於聲明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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